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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性优惠政策(一)2020-05-08 15:34:57

区域性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特定地区相对于一般地区在税收上享有的优惠待遇。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对内、外资企业将统一适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区域性税收优惠也就成为我国当前税收优惠规定最为集中的一个领域。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后简称“上海自贸区”)是中国政府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位于浦东境内,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成立,面积28.78平方公里,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将面积扩展到120.72平方公里。

进出口优惠政策的极大便利,也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大特点。

对于进口性政策优惠,有如下几项。

进口免税

1.    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    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3.    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4.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租赁进口飞机

1.    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国内从事航空运输业的航空公司进口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以及有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进口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上述飞机,一律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此前已经进口的上述飞机,2013年8月30日及以后申报分期缴纳税款的,也应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    上述进口飞机由有关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由主管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有关减免税进口手续。

3.    2013年8月30日前,对上述进口飞机海关已出具《征免税证明》,但飞机尚未申报进口的,该《征免税证明》作废,并按本通知及相关规定重新出具《征免税证明》。

保税展示交易

1.    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在试验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2.    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区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3.    区内企业在试验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试验区主管海关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规定对货物实施监管。

4.    区内企业需要在试验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及区外其他场所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办理货物出区展示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示合同、协议、邀请函或者展位确认书等证明文件;

(二)出区展示货物清单;

(三)保证金或者保函;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5.    区内企业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严格管理展示货物,不得将其用于除展示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

在综合办公区进行保税展示的,区内企业应当每14天向海关报送展示货物的销售、库存明细记录和存放地点;在区外其他场所进行保税展示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天报送。

货物出区展示完毕,区内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办理货物回区手续,最长不得超过货物出区之日起6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区内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回区或者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6.    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区内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一)内销保税展示货物清单;

(二)发票;

(三)许可证件(涉证货物提交);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要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自内销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进口征税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7.    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转为免税品的,区内企业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办理海关手续。需要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自转为免税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8.    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因不可抗力受损或者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中因不可抗力受损的,企业应当办理复运回区手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经主管海关核实后予以办理核销手续。

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原因受损或者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货物进口的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9.    区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暂停其货物出区展示业务: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或者调查结束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企业所得税

1.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3.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4.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歇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企业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递延纳税备案登记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备案登记结果回复企业。

6.    企业应在确认收入实现的当年,以项目为单位,做好相应台账,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计入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备案登记结果回复企业的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并及时做好企业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的比对工作。

7.    主管税务机关在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时,应将企业递延纳税的执行情况纳入后续管理体系,并视风险高低情况,适时纳入纳税服务提醒平台或风险监控平台进行管理。

8.    本通知所称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是指在试验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个人所得税

1.    对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    本通知所称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4.    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5.    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    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可享受上述分期纳税的优惠。

税务创新先行试点

1.    实施“无税无票不申报”

为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还责还权于纳税人,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免于办理部分税种的申报纳税,减少企业初创阶段运营压力。免于零申报的税种范围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2.    推广增值税发票无纸化

对区域内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企业,全面推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打印、交付、查询等一体化服务。

3.    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符合新片区发展方向的鼓励行业的新办企业,初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

4.    推进申报一体化管理

试点申报一体化管理,实现申报提醒、催报催缴、逾期责令限期改正、简易处罚及文书送达等税务事项一体化操作,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逾期申报等因素导致的简易处罚罚款缴纳、文书签收等事项,实现逾期申报简易处罚“一次也不用跑”。

5.    实施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

简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相关手续,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便捷企业对外付汇税务备案,缩短业务办理时间。

6.    深化离境退税试点

加大离境退税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推动新片区内商业企业备案纳入退税商店范围,支持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服务试点。

7.    强化社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修复机制及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个人与企业间纳税信用联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让守法诚信的新片区企业切实享受到资料报送、办理时限、办理渠道等方面的便利。

8.    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

结合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税款征收方式、总分机构类型等情况,进一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进一步简并清税申报资料报送要求,进一步优化一般注销流程审核要求,提升企业获得感。

9.    试点本市分支机构属地征管

对本市生产型企业注册在新片区的分支机构,施行税收属地征管,允许其独立领用发票,对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种在分支机构注册地申报入库。

10.  试点线上线下配送模式

从便利企业角度出发,试点发票“网上申领+邮政配送”和涉税业务文书线上线下(O2O)配送,探索税企邮等三方合作机制。

11.  试点税源专业化管理

按照有利于服务新片区企业的原则,在科学分类税源和涉税事项基础上,发挥税源管理部门比较优势,分岗承担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提升税收管理质效。

12.  推行预约办税服务

优化完善预约办税服务机制,同步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端、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提供预约服务,进一步提升企业办税便利度。

13.  建立税务“首席联络员”制度

创新大企业纳税服务产品,试点推进千户集团“首席联络员”制度,加强并固化线下沟通渠道,明确大企业联络员和税务机关首席联络员的沟通机制,实现税企双方点对点直连。

14.  发挥社会共治辐射效

在行政服务中心、邮政网点、银行、办公楼宇集中地等场所,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涉税业务办理的一体化纳税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就近办税、一次办税需求,推进便民惠民的纳税服务社会共治体系建设。

15.  增设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延伸点

将浦东新区、奉贤区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服务功能延伸到新片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纳税人可选择在新片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或其不动产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应窗口,办理新片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

16.  加强跨部门联动

加快智慧税务建设,持续优化“一网通办”政务服务,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办机制,通过数据共享互认、协同处理,实行后台联办,整合业务流程,提速办理流程,减少办税时间,最终实现纳税人“零次跑”目标。

17.  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先行先试

对标国际最优营商环境标准,聚焦纳税人和缴费人反映的突出问题,从减少纳税次数、压缩纳税时间方面入手,注重创新集成、勇于探索实践,在新片区先行先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举措,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

按料件征收关税

1.    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    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3.    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4.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