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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性优惠政策(二)2020-05-09 15:35:47

对于出口性政策优惠,有如下几项:

1.    融资租赁出口退税

一、金融服务领域


1.银行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620 货币银行服务)

开放措施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812 健康和意外保险)

开放措施

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3.融资租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631 金融租赁服务)

开放措施

(1)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航运服务领域



4.远洋货物运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21 远洋货物运输)

开放措施

(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
(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5.国际船舶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39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服务)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三、商贸服务领域



6.增值电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19 其他电信业务,6420 互联网信息服务,6540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6592 呼叫中心)

开放措施

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

7.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F 批发和零售业––5179 其他机械及电子商品批发)

开放措施

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四、专业服务领域



8.律师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21 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

开放措施

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9.资信调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95 信用服务)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10.旅行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71 旅行社服务)

开放措施

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11.人才中介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62 职业中介服务)

开放措施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

12.投资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11 企业总部管理)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13.工程设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M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企业––7482 工程勘察设计)

开放措施

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14.建筑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E 建筑业––47 房屋建筑业,48 土木工程建筑业,49 建筑安装业,
50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开放措施

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五、文化服务领域



15.演出经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41 文化娱乐经纪人)

开放措施

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16.娱乐场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11 歌舞厅娱乐活动)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六、社会服务领域



17.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P 教育––8291 职业技能培训)

开放措施

(1)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2)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8.医疗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Q 卫生和社会工作––8311 综合医院,8315 专科医院,8330 门诊部
  〔所〕)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2.    启运港退税


政策概念

1.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政策适用范围

(一)  启运港。

启运港为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云池港、岳阳市城陵矶港、武汉市阳逻港、九江市城西港、芜湖市朱家桥港、南京市龙潭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青岛市前湾港

(二)离境港。

离境港为上海市外高桥港区、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

(三)经停港。

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经停南京市龙潭港、武汉市阳逻港、苏州市太仓港加装货物,但不得经停除上述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或在上述港口卸载货物。

 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第(二)项规定的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四)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税务总局定期向海关总署传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五)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海关总署定期向税务总局传送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名单。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税务总局根据上述名单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主要流

(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以经停港作为货物启运港的,经停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经停港加装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二)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三)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上述信息显示其不符合启运港退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办理退税。

(五)启运港启运以及经停港加装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

(六)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六)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七)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

       (以上政策来源  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发〔2013〕38号、发布时间:2013.09.18、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推进将使得海上保险等航运服务业务在上海得以培育和集中,解决航运中心建设中金融支持的问题,这将使得上海获得更多的制度红利。

免税和自由港将有利于吸引高端制造业,而贸易区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加工、制造、贸易和仓储物流企业聚集,叠加中国的产业升级。因此,自由贸易区对于物流的集聚效应将更加显著。

对于上海而言,自由贸易试验区获批推行,获得机会的不仅是贸易领域,对于航运、金融等方面均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将使上海突破已有的条框,放宽税收、外汇使用等优惠政策,有利于跨国公司内部的全球调拨,让上海拥有更多金融机构的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