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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期间我国政府补贴政策梳理2020-06-10 15:44:38

2020年初,国家和所有企业都经历了一次严峻的考验。新冠肺炎来势汹汹,在企业一筹莫展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许多补贴性政策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以下是政策梳理。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


  • 支持类型

    条款说明

    具体内容

    物资支持

    1.优化重点防控物资进口采购机

    1. 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完善相关绿色通关机制。建立防疫防控物资进口单位名单和进口物资清单,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进口企业可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退还。

    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上海海关

    政策支持

    2.支持企业妥善安排复工运营

    2.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支持港务、集卡运输等外贸服务行业优先复工,确保重点企业供应链安全。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支持企业通过省际包车方式组织员工返沪。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委


    3.优化通关监管服务

    3.对企业复工复产急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机器设备等产品设立通关“绿色通道”。对因疫情影响,产生的企业延迟交货、退换货等情况,及时办理手续,提供相关便利;导致的报关单修撤,不记录报关差错。企业开展分送集报、集中内销、深加工结转、保税展示交易等业务时,申报时限可在原来基础上顺延1个月。本市疫情防控期间,对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防疫需要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可延期办理,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上海海关


    4.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

    4.完善政府、信保及商协会合作机制,中信保上海分公司进一步加大承保力度,对有需求的订单、有潜力的企业做到应保尽保。开展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预付款保险业务,放宽承保条件,免除对海外供应商的资信服务收费,免费提供海外供应商目录和提单报告。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在贸易真实性无疑点前提下,重点核实贸易背景及债权金额,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先行启动定损核赔程序。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政策性资源配置支持,并推广出运前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障企业因买方以疫情为由取消合同的风险。

    责任单位:中信保上海分公司


    5.支持企业调整境外参展计划

    5.对本市疫情防控期间,不能赴境外参展并已发生展位费用的企业,可继续享受本市境外参展相关支持政策。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

    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贸促会


    6.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6.支持企业积极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扩大全球采购规模。发挥企业国际营销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延长贸易供应链。鼓励企业充分发挥网上广交会平台作用,引导企业及时调整贸易促进活动,维持并扩大国际市场客户和销售渠道。

    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贸促会

    金融支持

    7.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

    7.鼓励在沪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外贸企业的支持,在综合评估企业资金需求、市场供需等因素,切实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重、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外贸企业,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中信保上海分公司与银行、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加强保单融资合作,发挥分险增信的贸易融资促进作用,并将保单融资覆盖范围从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扩大到3000万美元(含)以下。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对防疫物资保障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外贸企业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相关企业新申请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

    责任部门和单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中信保上海分公司

    服务支持

    8.优化跨境金融结算服务

    8.外贸企业进口卫生防疫、医疗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由本市银行注明“疫情防控”,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和材料直接办理购付汇手续。外贸企业申请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可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直接登录“数字外管”平台在线申请,实现一网通办,无需现场核验,办理时间压缩到1个工作日内。无捐赠外汇账户的境内受赠机构,接受来自境内外涉及此次疫情的外汇捐赠资金的,无需新开立捐赠外汇账户。便利疫情防控相关的跨境投融资业务,外贸企业可按规定简化和线上办理各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可由本市银行先行办理,事后报备。

    责任单位: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9.推进进出口许可备案事项办理无纸化

    9.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无纸化方式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对于内容较多、文本较大的进出口合同,企业可只上传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申领信息的合同关键页。全面扩大电子原产地证书签发和自主打印服务范围。

    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贸促会


    10.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

    10. 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境外物资捐赠系统,整合优化捐赠受理和海关免税业务办理流程。推进纳入进口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功能。开通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专窗,便利企业不见面办理通关、物流、金融等一揽子进出口业务。通过国际贸易全链条信息数据归集,便利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贸易背景审核,提升企业获得贷款便利度,提供优惠信贷、跨境汇款、融资等绿色通道服务。加强信用保险线上系统服务,上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含)小微企业,可登陆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投保、续转、理赔和融资服务。

    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中信保上海分公司


    11.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力度

    11.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鼓励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加速办理。公证机构优先为涉疫情的相关事务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为防疫重点企业减免相关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对企业因疫情引发的贸易合同纠纷,支持企业向贸易促进机构和全国性行业组织申请出具相关事实证明。鼓励国际贸易纠纷当事人、代理人优先选择互联网或邮寄送达方式提交仲裁、调解申请。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经贸法律风险及合规评估,加强对国际经贸政策和法律实践的追踪,定期通过公共平台发布,提前发布预警信息。

    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委、市贸促会

(以上政策来源  发文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文号:沪府办﹝2020﹞16号、发布日期:2020.03.13、文件名称:《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以上政策来源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20.02.11、文件名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 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政策指引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加大对重点保障企业的财税支持

(一)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通过再贷款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鼓励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

(一)阶段性(3-5月)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湖北地区免收)。

(二)进一步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依规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种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


3.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与清欠工作力度

(一)政府采购可向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倾斜,及时支付采购款项。

(二)对于受疫情影响损失的中小企业,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


4.推动减免企业房租

推动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企业对承租的中小企业阶段性减免房租,引导和鼓励园区、孵化器、商务楼宇等市场运营方对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房租、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可对让利小微企业的私有用房业主、平台企业给予补贴。

提高金融可获得性

5.加大信贷支持

(一)实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对达到考核标准的银行定向降准,支持发放普惠金融领域贷款。

(二)增加5000亿元普惠性的再贷款、再贴现,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同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

(三)政策性银行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

(四)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并免收罚息。

(五)通过贴息等方式推动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

(六)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6.优化融资服务

(一)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推进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二)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可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三)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


7.强化直接融资支持

(一)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

(二)引导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尤其是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

畅通要素市场流通

8.保障防控物资需求

(一)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尽快高效复工复产,做好防控物资储备工作。

(二)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防控物资实际需求,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所需的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


9.减轻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负担

2-6月,对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高耗能行业用户除外)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尽可能降低天然气价格水平。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可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国有供电供水企业对疫情期间欠电费、水费的中小微企业不断供、不收取滞纳金。


10.保障企业网络通信畅通

运营商在疫情期间要加强应急通信保障,优化信息通信服务,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撑。


11.保障企业运输需求

畅通交通运输通道,不得出现自行设卡拦截、断路等阻碍交通现象。可为疫情救援人员、防疫物资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企业和人员发放特别通行证,确保车辆的安全快速优先通行。

支持企业复工稳岗

12.畅通企业用工供需对接机制

(一)引导企业用好各类人才信息供需对接平台,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

(二)精准摸查企业用工需求,协调企业间暂时性员工共享,加强企业需求与本地富余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的精准对接,帮助企业满足阶段性用工需求。


13.促进返工人员及时到岗

(一)制定组织务工人员返岗方案,可运用信息化“行程证明”“健康码”等手段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帮助企业做好员工返岗疫情防控工作。

(二)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可组织开展对用工集中地区和集中企业“点对点”的专车(专列)运输服务。


14.支持企业开展员工岗位培训

(一)鼓励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利用“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国家级培训平台提供的视频课程、电子书等教学资源,提升员工职业技能与专业素质。

(二)可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农村劳动力、转岗职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按规定开展培训给予补贴。


15.减轻企业用工负担

(一)2月起,可阶段性(最长不超过5个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最长不超过5个月)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依规返还部分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6.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一)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鼓励互联网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办公服务。

(二)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7.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一)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

(二)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8.支持中小企业加速转型发展

(一)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形成梯度培育体系,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

(二)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协同创新。


19.积极培育壮大新兴产业

培育壮大智能制造、无人配送、在线消费、医疗健康等新兴产业,推动在线娱乐、在线教育、在线办公、远程医疗、生鲜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中小企业发展。

构建优良营商环境

20.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压缩复工审批办理时间。

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


21.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清理取消不合时宜的临时管制措施和不合理的证明、收费等规定。简化各项助企纾困政策办理手续,尽可能网上办理政府涉企事项。


22.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合并、精简检查抽查频次,促进企业休养生息。


23.畅通企业问题反映渠道

通过开设专栏集中受理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难题,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明确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及反馈方式,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推动参与国际市场

24.积极帮助中小企业恢复出口订单

(一)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

(二)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三)可对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

(四)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外贸信贷投放,落实好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大、前景好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可协商再延期。


25.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

 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


26.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

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如需实施查验的,提高机检比例,减少开箱检查,满足企业顺势监管需求。


27.降低进出口环节通关成本

阶段性减免滞报金和滞纳金,对关税保证保险及加工贸易核销、结转、内销等业务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

持续优化公共服务

28.建立协调落实工作机制

加大政策协调落实力度,采取“企业管家”“复工复产联络员”“企业服务包”等举措,深入企业走访摸查,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29.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线上服务

(一)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远程办公、视频会议、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服务产品。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线上培训力度,通过“企业微课”等为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


30.引导社会力量服务中小企业

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编制复工复产政策指南,搭建线上政策咨询平台,帮助指导企业了解并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推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协助中小企业及时化解合同履约、企业债务、劳资关系等纠纷。

(以上政策来源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20.03.19、文件名称:《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