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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1-03-19 10:26: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跨境经营企业的税收确定性,按照本年度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计划安排,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4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企业税收确定性,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三、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至少3个月前,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近3个纳税年度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符合主体文档准备条件的,还应提供主体文档);

(二)近10个纳税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三)近10个纳税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四、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

(一)企业有申请意向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申请书》(附件1),并附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已提交过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3.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4.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5.企业最近3至5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可比价格或者可比利润水平,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8.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9.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10.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1.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符合本公告第三条的有关情况;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与以前年度相比,企业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发生实质性变化;

2.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3.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填报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存在差错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和保存同期资料;

5.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三)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开展分析评估,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并于90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五、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6个月内协商完毕。协商期间,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补充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上述6个月内。

(一)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二)税务机关不能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终止简易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64号公告的要求,做好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监控执行工作。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七、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其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八、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九、本公告未做具体规定的其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事项,按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